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6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6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642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法定代理人丙○○
地下一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 張建國 即海家溱小吃店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壹拾捌萬捌仟捌佰零伍元②貳拾玖萬參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①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②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①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②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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