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83號聲請人 李鳳珠 相對人林憲幫關係人 林曉瑜 上列當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理由欄有關「聲請人 林鳳珠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聲請人李鳳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該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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