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魁元選任辯護人唐迪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魁元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檢察官因被告張魁元加重強盜案件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
1年6月5日訊問後,依卷證資料,認被告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故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裁定被告自101年6月5日起予以羈押,並於同年8月27日裁定自同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於同年10月26日裁定自同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1年12月21日訊問期日訊問被告,被告對於延長羈押沒有意見。審以被告坦認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屬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黃志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