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7號原告如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訴字第167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