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7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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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781號
原   告 大鈺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玉
原   告  邵立達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德倫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呂德倫
被   告  王宗聖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1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大鈺交通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邵立達新臺幣肆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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