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247號
原 告 裕民地工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志豐
訴訟代理人 蘇金晶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琪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3,
08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