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怡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92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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