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44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愷恩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3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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