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字第5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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