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8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訓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官裕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