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59號
原   告  林碧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唯誠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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