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60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60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朝掌
       洪永發
被   告  古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2年6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
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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