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簡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233號
原   告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進財
被   告 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2日以102年度潮
補字第3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9,630元,該裁定已於102年4月18日送達原告,
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
院查詢簡答表3紙附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書記官許丹瑜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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