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325號
原   告  劉紘綺
被   告  陳麗霓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2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倒數第三行中關於「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之記
載,應更正為「「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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