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5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乙○○原係男女朋友,於民國95年12月12日6時2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
9樓,因細故發生爭執,甲○○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乙○○,致乙○○受有頭部外傷、上唇鈍傷約0.4×0.3×0.1公分、背挫傷瘀血12×10×0.1公分、胸部挫傷瘀血4×3×0.1公分、臉頸及頭皮擦傷、左手鈍傷約0.
3×0.3×0.1公分、右手鈍傷約0.3×0.3×0.1公分等傷害。因認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96年5月3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得君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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