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19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26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