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9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 胡耀棋 (即 陳莉榛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7條、114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莉榛即 陳麗真 (即原設定之義務人)於民國(下同)78年3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2,1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8年3月21日起至108年3月2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78年3月23日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陳莉榛即陳麗真於78年4月7日、94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元、800,000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借款人死亡繼承人聲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而第三人陳莉榛於95年6月3日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9號民事裁定確定在案,選任胡耀棋為其遺產管理人,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第三人各自95年6月7日、95年6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1,082,50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國泰世華銀行「優良房貸戶簡易通訊貸款」申請暨約定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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