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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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252號
原 告 蕭阿傳
被 告 王竣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巷○弄○號,另系
爭支票付款地則在臺中市○○區○○○路○○號,有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及支票附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
條之規定,本院均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