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08號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因本院97年訴字第708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5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