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
5千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保證金收據、訊問筆錄、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通緝書等影本,並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