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小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小字第8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國強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王淑青 」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