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6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衍志 律師即 蔡鴻仁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蔡鴻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玖萬陸仟 陸佰 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本金│計息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衍志律師│自民國107年1│按年息14.54%│││93,620│即蔡鴻仁之│月30日起至清│計算│││元│遺產管理人│償日止││├──┼────┼─────┼──────┼───────┤│002│新臺幣│李衍志律師│自民國107年1│按年息4.79%計│││949,523│即蔡鴻仁之│月30日起至清│算│││元│遺產管理人│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