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88號原告 洪村紗 被告 洪子軒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訴字第31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