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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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嘉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嘉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高嘉宏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附表:受刑人高嘉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7.04.03│107.08.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238號│第2523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154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535││實│││號││審├──────┼──────────┼──────────┤││判決日期│107.08.08│107.11.09│├─┼──────┼──────────┼──────────┤│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154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535││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9.04│107.12.14│├─┴──────┼──────────┼──────────┤│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340號│第3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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