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526號聲請人 陳彥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立玲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立玲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1、補債務人張立玲(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2、系爭本票未載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補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該通知已於101年12月27日寄存於五分埔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二項,業於102年1月7日發生效力,聲請人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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