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正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正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規定甚明;經查,上列受刑人前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8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779號案件繫屬中,嗣經撤回上訴而確定,上開有期徒刑經送監執行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1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
2年10月22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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