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
A女之父A女之母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正忠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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