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239號
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秋源
訴訟代理人  柯伊馨
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文庸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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