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漢揚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蕭漢揚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4,69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