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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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AD000-A110661(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間請求妨害性自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