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75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忠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吳忠霖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就被訴事實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建忠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議模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