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61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建業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裁判費部分,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551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5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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