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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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23號上訴人 曾格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岳啟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