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8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學年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學年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昭然
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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