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假釋出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1、2、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 伍年 玖月,褫奪公權伍年。又犯如附表4、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詳如主文所示,並分別就甲○○因犯如附表1、2、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又犯如附表4、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執行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