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2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2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2369號聲請人紘映實業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同法)第253條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聲請人已於民國96年1月22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業經本院以96年度促字第4450號裁定准許在案。該支付命令後經債務人乙○○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同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該案現已由本院民事庭以96年度訴字第367號進行審理中,此時聲請人復就同一訴訟標的聲請發給支付命令,顯然牴觸同法第253條,且無法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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