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附字第5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蓓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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