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97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許文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命令(彰檢曉執己112執聲他1117字第1129049466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12年10月16日彰檢曉執己112執聲他1117字第1129049466號函撤銷。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許文(下稱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下稱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及本院99年度聲字第1820號刑事裁定(下稱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A、B裁定接續執行高達有期徒刑39年6月,實與無期徒刑無異。而A、B裁定所示各罪均為施用毒品及販賣毒品罪,犯罪類型、行為樣態、動機及法益侵害均為類似,且整體重複性高,並於密接時間內所犯。又因實務程序中檢察官為受刑人聲請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高度不確定」及未站在受刑人之視角整體察覺及過往僵固化的實務處理方式,以致本案接續執行顯有「責罰顯不相當」之侵害,其中A裁定編號4之判決確定日期為98年7月23日,與B裁定各罪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為緩和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因合計刑期可能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屬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之「例外情形」,而檢察官認與數罪併罰之規定不符,故所請礙難准許,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因受刑人所犯數罪應併罰,而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原則上雖應以數罪中最先確定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為基準,就在此之前所犯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於特定之具體個案中,若所犯數罪部分前業經裁判定其應執行之刑,對此等分屬不同案件然應併罰之數罪更定執行刑時,除應恪遵一事不再理原則,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禁止不利益變更之要求外,為落實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俾利於受刑人之恤刑政策目的,保障受刑人之權益,如將各該不同前案中定應執行之數罪包括視為一體,另擇其中一個或數個確定判決日期為基準,依法就該確定判決日期前之各罪定應執行刑,得較有利於受刑人,以緩和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因合計刑期可能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自屬上述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之例外情形。實務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原則上雖以數罪中最先確定之案件為基準日,犯罪在此之前者皆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因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之效力,不僅同受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拘束,且有禁止雙重危險暨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定應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內部界限拘束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並綜合判斷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及注意輕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暨考量行為人之社會復歸,妥適調和,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依前開說明,所謂定刑裁定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係指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時,方可謂有例外定刑之必要。
三、經查:㈠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下稱系爭規定)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因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故系爭規定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不僅指對被告宣示罪刑(含主刑、從刑)之裁判之法院,亦包括被告犯數罪,於分別經判處罪刑確定後,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經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是對於檢察官就應執行刑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自應向所執行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判法院為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65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異議人主張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中,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此觀B裁定附表編號18即明(案號:99年度訴字第247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9月21日),並有本院99年度聲字第1820號裁定1份在卷可佐,是本件異議人主張之各罪得重新定刑,而向本院提出聲請,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院就本件聲明異議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次按檢察官名義所簽發之執行傳票、通知或其他文書,就形
式上觀之,固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惟如已記載不准易服社會勞動、易科罰金等意旨,對受刑人得否易服社會勞動、易科罰金等權益,已發生現實而迫切之影響,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1號解釋意旨,為使受刑人之權益即時獲得救濟,應認執行傳票與執行指揮命令無異,得對之聲明異議。查異議人係對彰化地檢署112年10月16日以彰檢曉執己112執聲他1117字第1129049466號函聲明異議,該函已記載「無從再就台端所述之案件再為定刑,故所請礙難准許」等語,並由本件執行檢察官決行發文,有該函文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即與檢察官執行指揮命令無異,是受刑人對之聲明異議,程序上核無不合。
㈢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以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確定,依法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長達39年6月,此有A、B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然A裁定附表編號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96年9月10日(即附表編號1、2之施用毒品罪,各減為有期徒刑4月、3月),而B裁定附表編號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為96年1月至00年00月間,B裁定附表編號各罪,雖非均係在上開A裁定附表編號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即96年9月10日前所犯,惟A裁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係於98年7月23日確定,與B裁定所示各罪間符合刑法第50條所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而可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㈣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所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期上限
不得逾30年,則A裁定附表編號4併入B裁定定應執行刑後,下限應為各刑中之最長期即B裁定附表編號14所示有期徒刑16年4月,而上限因受前開法律限制,仍為B裁定原本所定之30年,與剩餘之A裁定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刑期有期徒刑共1年10月接續執行,合計刑期最長應為31年10月。本件檢察官未將A裁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聲請與B裁定附表各編號所示共60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以A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作為另一組合,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致A裁定附表編號4中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遭割裂為不同定執行刑之組合,不僅使該罪喪失前開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上限30年之利益,更須接續執行A、B裁定之應執行刑達39年6月,較之前開接續執行31年10月之結果,顯然較不利於聲明異議人,悖離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且有過苛。
㈤本件因依檢察官所採之A、B裁定組合分別定執行刑後再接續
執行,反而顯然更不利於聲明異議人,有違恤刑目的,而如重新組合另定上述16年4月以上、但不得逾30年上限之刑度,亦不致責罰顯然不相當,也不會造成聲明異議人受有更不利之雙重危險,從而,揆諸前開說明,實務上不得重複定應執行刑之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本件確有避免責罰顯不相當、刑罰過苛而需維護極重要公共利益之特殊例外情形,自有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之必要,再由法院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適足評價,復綜合判斷本案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和密接程度,妥適調和各罪輕重在刑罰體系之平衡,另考量異議人現已60歲、自97年10月12日入監執行迄今之累進處遇級別與責任分數計算等攸關社會復歸情形,暨注意為防制毒品危害與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所實施刑罰權之邊際效應將隨刑期之執行而遞減,異議人之痛苦程度卻隨刑之執行而遞增等情狀,酌定較有利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函覆否准聲明異議人就A裁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與B裁定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未循聲明異議人所陳述之意見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其執行之指揮顯然有悖於恤刑本旨,存有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難謂允當。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自應將旨揭檢察官之函予以撤銷,另由檢察官更為適法之處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鍾宜津附件1: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931號裁定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4月(施用第一級毒品)減為有期徒刑3月(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犯罪日期95.11月間某日至96.04.0396.04.0396.06.2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951號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951號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321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2577號96年度訴字第2577號96年度訴字第1526號判決日期96.09.1096.09.1096.09.27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2577號96年度訴字第2577號97年度上訴字第118號判決確定日期96.09.1096.09.1097.01.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7執緝2361號即彰化地檢署97年執助847號(已接續執行)臺中地檢97執緝2361號即彰化地檢署97年執助847號(已接續執行)彰化地檢97年度執緝字第942號(已發監執行)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日期96.02.2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2571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582號判決日期98.04.30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4131號判決確定日期98.07.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476號即彰化地檢98執助582號(已接續執行)附件二:本院99年度聲字第1820號裁定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5年8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11日97年10月11日97年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4105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4105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180號、97年度偵緝字第553、554、5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666號98年度上訴字第666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判決日期98年4月22日98年4月22日98年11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666號98年度上訴字第666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判決確定日期98年5月11日98年5月11日98年11月23日附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3334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3334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6890號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9月判2次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6年判7次犯罪日期①95年12月底某日②00年0月間某日97年4月1日①97年3月7日②00年0月間某日起至96年3月初某日間(6罪)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180號、97年度偵緝字第553、554、555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180號、97年度偵緝字第553、554、555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180號、97年度偵緝字第553、554、5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判決日期98年11月4日98年11月4日98年11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判決確定日期98年11月23日98年11月23日98年11月23日附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6890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6890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6890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9月有期徒刑15年10月判4次有期徒刑15年7月判5次犯罪日期00年0月間某日起至00年0月間某日間某時①00年0月間某日起至00年0月間某日間之某時②96年5月16日③97年3月12日④97年3月13日00年0月間某日起至00年0月間某日止(5罪)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180號、97年度偵緝字第553、554、555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180號、97年度偵緝字第553、554、555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180號、97年度偵緝字第553、554、5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判決日期98年11月4日98年11月4日98年11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判決確定日期98年11月23日98年11月23日98年11月23日附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6890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6890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6890號
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11月判2次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4年8月判20次犯罪日期①00年0月間某日起至00年0月間某日間某時②95年12月29日00年0月間某日起至96年5月某日間之某時①00年0月間某日起至00年0月間某日間(18罪)②00年0月間某日至00年0月間某日間(2罪)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180號、97年度偵緝字第553、554、555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180號、97年度偵緝字第553、554、555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180號、97年度偵緝字第553、554、5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判決日期98年11月4日98年11月4日98年11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判決確定日期98年11月23日98年11月23日98年11月23日附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6890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6890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6890號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10月有期徒刑16年4月有期徒刑10年犯罪日期96年1月5日96年2月13日97年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180號、97年度偵緝字第553、554、555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180號、97年度偵緝字第553、554、555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55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98年度訴字第1224號判決日期98年11月4日98年11月4日98年12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98、1616號98年度訴字第1224號判決確定日期98年11月23日98年11月23日99年1月25日附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6890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6890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863號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判7次有期徒刑9年判2次有期徒刑9年4月判2次犯罪日期97年3月3日起至97年4月6日止(7罪)①97年1月23日②97年1月28日①97年1月30日②97年2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552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736、11181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736、111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1224號99年度訴字第247號99年度訴字第247號判決日期98年12月31日99年8月31日99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1224號99年度訴字第247號99年度訴字第247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1月25日99年9月21日99年9月21日附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863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4762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47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