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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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67號聲請人 劉明烽 上列聲請人劉明烽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以漏未聲請網站公告為由,聲請本件公示催告。惟台端於111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事件,已有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請說明本件再行聲請之原因為何?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