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654號聲請人 林振裕 上列聲請人林振裕因與相對人 王谷亨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振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載有「聲請人及相對人」正確姓名之聲請狀乙份。
三、提出如聲請事項所載之附表(內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乙份。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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