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83號聲請人 彭新燕 代理人 彭詠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催字第103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5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3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8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1芑元有限公司謝恩然第一銀行內壢分行111年1月1日27,000元NA0000000彭新燕002芑元有限公司謝恩然第一銀行內壢分行111年2月1日27,000元NA0000000彭新燕003芑元有限公司謝恩然第一銀行內壢分行111年3月1日27,000元NA0000000彭新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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