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核定新台幣一百三十六萬元,折合銀元四十五萬三千三百三
十四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四千五百三十四元,折合新台幣一萬三千六百零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萬三千五百五十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翠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沈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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