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793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