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9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582號
原   告 東科國際全方位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中
被   告 台灣獨家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
○段○○○號18樓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㈡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1,981元租金,及自民國104
年6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㈢被告應給付
原告自○年○月○日起至系爭房屋遷讓給付原告止,按日以
3,343元計算及各該給付期限屆至之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且原告並未表明系爭房屋之交易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經本院於104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提出足供認
定系爭房屋交易價額之資料,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茲該項裁定業於104年7月16
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及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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