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宛諭具保人黃少菊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少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本件具保人黃少菊因被告李宛諭涉嫌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0年6月18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並於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免除被告之羈押,有本院100年6月18日刑保Ⅰ字第096號收據(見100年度聲羈字第210號卷第18頁)在卷可稽。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業經傳喚、拘提無著,有卷存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見本院卷第113、114、124、128至130頁)為憑,應認被告已經逃亡,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介安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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