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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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之不動產附表。
二、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四、債權證明文件及債務人到期未清償之證明。
五、相對人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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