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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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321號上訴人世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 律師
王雅婷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晟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及第三審上訴,上訴人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⑴美金534,833.96元,依民國94年12月14日中央銀行公示之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1:33.362計算,折合新台幣(下同)17,843,131元及⑵新台幣373,500元共計18,216,631元(計算式為:17,843,131+373,500=18,216,631)、反訴部分14,372,551元,共計32,589,182元(計算式為:18,216,631+14,372,551=32,589,182),應徵第二、三審裁判費各為448,188元共計896,376元,除已繳納第二、三審裁判費各258,372元,共計516,744元外,其餘379,63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黃莉雲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外;其餘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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