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807號上訴人己○○○(即 謝賴 賜.
丙○○(即 謝賴賜 之.辛○○(即謝賴賜之.庚○○即謝賴賜之.戊○○(即謝賴賜之.寅○○(即謝賴賜之.丁○○(即謝賴賜之.子○○(即謝賴賜之.癸○○(即謝賴賜之.壬○○(即謝賴賜之.兼前列1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丑○○(即謝賴賜之.共同複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壬○○、子○○、癸○○、丑○○.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 律師被上訴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
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 謝銀鈴 」記載,應更正為「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黃莉雲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