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058號聲請人 范溢勳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彭安國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06年度重訴字第20號),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溢勳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段○○○巷○○○號。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范溢勳於民國106年3月21日,因涉犯殺人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於106年7月17日起訴並繫屬於本院。
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依一般社會經驗涉及重罪均有規避嗣後程序,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要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6年7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本案被告所涉犯者雖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足認有規避重罪之審理而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惟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業已陳述相關之犯行,又本院業已勘驗現場錄影光碟在案,審酌被告所涉犯行程度,被告如能以相當金額具保,應可使其凜於保證金遭沒收之不利益而確保日後到庭進行偵審程序,是被告聲請於法尚無不符,應准予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段
000巷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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