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86號聲請人駿隍企業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7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書記官簡青根┌─────────────────────────────────────┐│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7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莉玲 │台灣土地銀│94年1月5日│61,81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新莊││││││││分行│││││├───┼─────┼─────┼──────┼─────┼─────┼──┤│002│鑫碩企業有│樹林市農會│94年1月5日│31,500元│0000000││││限公司 翁政 ││││││││輝││││││└───┴─────┴─────┴──────┴─────┴─────┴──┘